(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指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2)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审查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勘察成果、施工图设文件进行审查,但并不改变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
(3)建设工程经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因勘察设计原因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审查机构承担审查失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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