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湿陷性黄土地基上管道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必须考虑地基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的目的是消除黄土的湿陷性,同时提高地基的承载能力。
管道的地基处理不同于其它建筑物地基的处理,管道地基处理主要是全部或部分消除其湿陷性。对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如基础下地基处理厚度达到压缩层下限,或达到饱和的自重压力与附加压力之和等于或小于该土层的湿陷起始压力,就可以认为地基的湿陷性全部消除。对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由于地基的湿陷量和湿陷变形与自重湿陷性土层的厚度、浸水面积有关,而与压缩层厚度无关,所以必须处理基础地面以下的全部自重湿陷性黄土层。
在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地基上,对ⅰ级湿陷性黄土一般不需要地基处理。对于ⅱ级处理厚度为1.0~1.5m,如处理厚度小于1.0m时,湿陷性仍要危及构筑物或管道安全。对于ⅲ级湿陷性黄土,处理厚度为1.0~2.0m,ⅳ级应为2.0~3.0m.此外,应根据土层的湿陷性系数的分布情况,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及管径、管材、介质等具体情况,适当增加或减少处理厚度。
湿陷性黄土层的管道基础处理方法很多,常用的方法有土或灰土垫层、砂或砂垫层、强夯法、重锤夯实法、桩基础、预浸法等。各种处理方法都有它的适用范围,局限性和优缺点。
由于管线长,工程地质条件千变万化,而且机具、材料等条件也会因地区不同而有较大差别。因此,对每一具体线段都要进行细致分析,从地基条件、处理要求(包括处理达到的各项指标、处理范围)、工程费用、材料、机具等诸多方面进行考虑,以确定合适的地基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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