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奖励的激励和导向作用,鼓励和引导广大水利科技工作者献身水利科学技术事业、勇攀水利科技高峰,推动行业科技进步和水利事业的发展,在水利部科技进步奖取消以后,根据水利行业内各有关单位和众多专家的意见,按照国家《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管理办法》的规定,由我会牵头申请设立的“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于2002年3月28日获得国家批准。
“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是面向全国水利行业的行业科学技术奖。它突破了以往部门科技进步奖的地区、部门界限,将奖励对象确定为凡为水利事业发展和水利科技进步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经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科技成果。我们将充分发挥我会跨行业、跨地区、跨部门和联系广泛的特点,以五湖四海的胸襟和海纳百川的气度,通过通畅而严格的申报渠道,将那些创新力度大、科技含量高、综合效益好,对水利技术创新与行业科技进步有重要贡献的重大成果推荐上来,进入评审程序。我们要始终将科学、公正作为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的生命线,把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办成水利行业最具权威性和影响力的科技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奖励在水利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促进水利科学技术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结合水利科学技术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大禹奖)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批准、由中国水利学会设立、面向全国的水利科学技术奖,每年奖励一次。
第三条大禹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大禹奖的实施接受水利部科技主管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大禹奖的领导机构是大禹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对奖励工作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制定、修订奖励办法,筹措奖励资金,组建大禹奖评审委员会和大禹奖奖励工作办公室,审查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六条奖励委员会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由中国水利学会及水利行业有关领导和专家组成。奖励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中国水利学会理事长担任;副主任委员二到三名,由中国水利学会和水利部科技主管部门的领导担任;委员若干人,由水利行业有关单位的专家和负责人担任。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顾问。奖励委员会成员由中国水利学会提名,水利部批准。
第七条大禹奖的评审机构是大禹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根据每年申报奖项的专业特点,由奖励委员会聘请评审专家库中部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第八条大禹奖的办事机构是大禹奖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奖励工作办公室在奖励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大禹奖的日常工作,包括组织申报、接受推荐、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异议处理、公布结果和大禹奖评审专家库的管理等。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中国水利学会秘书处,办公室主任由中国水利学会秘书长兼任。
第三章 奖励设置与评审标准
第九条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包括:
(一)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在水利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中,做出的新发现,提出的新理论、新方法等,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对推动水利行业的发展与技术进步有重要作用。
(二)技术研发及发明成果
在水利建设、产业技术进步、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中,研究开发或发明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经实践证明在节省资源、节约投资、缩短建设周期、提高生产安全保障水平、提高产品质量、保护环境等方面做出了创造性贡献且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应用研究和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
在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过程中,在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中,研究的科技成果具有重大技术创新和使用价值,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组织应用、推广国内外已有先进科学技术成果中,结合实际、因地制宜、有所创新,或对已有技术集成配套,实现产业化、规模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其它科学技术成果
在水利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学普及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中,在战略、规划、管理中的软科学研究,提出的学术性成果,对水利以及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技术基础和决策性服务,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条大禹奖奖励成果分为科技进步类、技术发明类、软科学研究类三类,设一、二、三等奖。特等奖为非常设奖项。
第十一条评审标准
(一)科技进步类
授予对水利科学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授奖等级根据申报成果的技术水平进行综合评定:
1、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成果
有重大发现或创新,难度大,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广泛应用,极大推动了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发展,对加快行业科技进步有重大作用,可评为一等奖。
有较大发现或创新,难度较大,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公认和应用,推动了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发展,对加快行业科技进步有较大促进作用,可评为二等奖。
有发现或创新,有一定难度,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研究方法为国内学术界认可和应用,有利于推动了本学科和相关学科发展,对加快行业科技进步有一定促进作用,可评为三等奖。
2、技术研发成果
关键技术有重大创新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者接近国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创造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水利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关键技术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者接近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水利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关键技术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者接近国内同类技术或产品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对促进水利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3、应用研究和技术推广成果
有重大创新,推动行业进步显著,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外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较大技术难度,成果转化程度高、推广规模大,具有很强的示范推动作用,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有一定创新,推动了行业进步,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一定技术难度,成果转化程度较高、推广规模较大,具有较强的示范推动作用,并取得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有一定创新,促进了行业进步,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接近国内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推广应用过程有一定技术难度,完成一定的成果转化、有一定的推广规模,具有一定的示范推动作用,并取得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技术发明类
授予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单位和个人。重大技术发明应具备下列条件:前人尚未发明或尚未公开;具有先进性或创造性;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授奖等级根据申报成果的重大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
属于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主要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属于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和主要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属于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和主要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接近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软科学研究类
授予在软科学研究中,做出重大研究成果的单位和个人。重大研究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创新性,推动行业进步显著,被政府相关部门采纳,对决策和实践影响明显。授奖等级根据申报成果的水平进行综合评定:
创新程度很高或研究难度很大,具有很高理论和学术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水利改革与发展起到关键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创新程度较高或研究难度较大,具有较高理论和学术水平,取得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水利改革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达到一定创新程度或研究难度,达到一定理论和学术水平,取得一定经济或社会效益,对推动水利改革与发展起到明显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十二条 上述三类科技成果中,对于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对社会影响特别重大的成果,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四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三条申报的科技成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凡符合第三章要求的科技成果,不受地区、部门和行业限制,均可申报大禹奖。
(二)申报的科技成果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相应的技术评价,且在成果权属、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方面不存在争议。
(三)重大科技项目成果,原则上应按整体项目成果报奖。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其中某子项目成果单独报奖,需征得项目主持者同意,此项目再报奖,应扣除已获奖的子项目。
(四)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以技术评价证明为准)按要求进行申报。第一完成单位应在申报前与其它完成单位共同协商,对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及其排序等取得一致意见,并在推荐书的主要完成单位栏内加盖各完成单位的公章,或附有能表明取得一致意见的传真、信函等证明文件。
(五)已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进步奖及其它行业奖的成果,不得再申报大禹奖。
(六)落选成果经补充开发研究后,技术上确有实质性突破或经进一步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或环境效益,可再次申报。但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如要继续申报,需间隔一年后进行。
(七)涉密项目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申报、推荐渠道:
(一)凡申报大禹奖的成果,须经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预审后、择优推荐到奖励工作办公室。
(二)推荐单位有:水利部直属流域机构、科研院(所)、事业单位,有关大专院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中国水利学会的省级学会、专业委员会及单位会员。中国科协所属与水利行业关系较密切的其他全国性学会也可向中国水利学会推荐。
(三)推荐单位设有科学技术奖的,应从获本单位二等奖以上的成果中择优推荐。推荐单位未设科学技术奖的,应经同行专家(七名以上)评议后择优推荐。
(四)推荐单位认为某些专家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的,可以要求其回避,但需在推荐时提供书面意见,说明理由,奖励工作办公室审定。每项推荐成果提出的回避专家不得超过3人。
第十五条申报、推荐大禹奖须按要求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主要包括技术报告,查新报告、经济效益证明、应用证明、论文论著、专利证书、知识产权证明、成果评价材料或验收文件等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申报的科技成果,需经过两年以上实践应用。
第十七条申报、推荐程序:
(一)申报单位将准备齐全的申报资料报送到推荐单位。
(二)推荐单位对申报资料进行汇总,经过审查后,在奖励工作办公室当年的限额范围内择优推荐。
(三)在奖励工作办公室通知时间期限内,接受各推荐单位的推荐,同时通过中国水利学会网站提交电子材料。
第五章评审与授奖
第十八条大禹奖采用形式审查、初评、专业组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逐级评审方式。
第十九条形式审查。奖励工作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在中国水利学会网站公示申报成果的名称、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等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15天。公示有异议的,奖励工作办公室进行核实处理。
第二十条初评。公示结束后,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初评,对每项成果进行评分、提出初评意见。每项成果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半数以上专家推荐授奖的成果进入下一轮评审。
第二十一条专业组评审。对通过初评的成果,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专业评审组会议评审,专业评审组专家不少于11人。
专业评审组根据奖励委员会主任办公会确定的奖项限额进行评审,通过评议和记名投票表决,提出建议奖励等级。推荐的一、二、三等奖成果,应由到会专家的2/3以上(含)表决通过;提名推荐特等奖的,应当由到会专家的4/5以上(含)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由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委员不少于21名。
评审委员会对专业评审组推荐的成果进行评审,通过听取成果汇报、质疑、评议和记名投票表决。特等奖须4/5以上(含)到会专家投票通过;一等奖须2/3以上(含)到会专家投票通过;二等奖须1/2以上到会专家投票通过;未能评为二等奖的成果和各专业评审组推荐的三等奖成果均为三等奖。
专业组评审推荐的二等奖及以上成果需参加评审委员会评审会的现场答辩。
第二十三条公示。奖励工作办公室向社会公示获奖成果。如有异议投诉,由奖励工作办公室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四条奖励委员会审议。召开奖励委员会会议,对异议处理结果进行复议裁决,审议、批准评审结果并授奖。
第二十五条大禹奖奖励委员会对获奖成果的主要承担单位和主要完成人颁发奖励证书;获奖单位可对主要完成人颁发奖金。
奖励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奖励名额。特等奖获奖成果的授奖单位不超过30个,获奖人员不超过50名。一等奖获奖成果的授奖单位不超过10个,获奖人员不超过15名。二等奖获奖成果的授奖单位不超过7个,获奖人员不超过12名。三等奖获奖成果的授奖单位不超过5个,获奖人员不超过10名。
第六章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七条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的获奖成果在授奖前通过中国水利学会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30天。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均可在公示期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单位异议材料要加盖公章,个人异议材料要署实名。
第二十八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涉及成果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和推荐书填写不实等方面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成果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成果完成单位、完成人等对评审等级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二十九条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请推荐单位会同申报单位和异议投诉者协商处理。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积极配合,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如期做出答复。必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奖励委员会裁定。
非实质性异议由第一完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达成一致的证明材料或处理意见,报奖励委员会裁定。
推荐单位或推荐专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核实异议材料,视为弃权,取消该成果评审资格。
第三十条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成果、弄虚作假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大禹奖的单位和个人,尚未授奖的,由奖励工作办公室直接取消当年获奖资格;已授奖的,经奖励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撤消奖励,并予以公告。并参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第三十一条奖励工作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廉洁公正、不徇私情、严格保密的工作原则;参与大禹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违反评审行为准则和相关规定的,由中国水利学会和奖励委员会分别情况给予责令改正、警告和通报,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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