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市政工程金奖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质量振兴”的方针,鼓励市政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争创优质工程,提高我市市政工程的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市政工程金奖是我市市政建设行业工程质量的最高荣誉奖,其工程质量代表我市的领先水平。
第三条 武汉市市政工程金奖每年评审一次,设金奖和银奖,原则上每评选金奖不超过10项,银奖不超过15项。
第四条 武汉市市政工程金奖的评审工作接受武汉市建设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具体工作由武汉市市政协会质量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范围及规模
第五条 市政工程金奖的评选对象为国内施工企业在我市承建的,投资规模在500万元及以上的道路、桥梁、轨道交通、管道工程、垃圾处理、堤岸、隧道、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厂、广场、码头等各类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参评项目应符合基本建设程序,上年度竣工并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
第六条 市政工程金奖的评选对象除主要承建单位外,每项工程原则上可有不多于2个的施工企业为主要参建单位。
主要参建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市场行为符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二、参加的工作量占工程总工作量的30%以上;
三、参加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相应要求。
第七条 下列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一、国外施工企业承包的工程
二、竣工后被隐蔽难以检查的工程;
三、保密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申报武汉市市政工程金奖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设计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审计标准、规范,设计质量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二、工程施工质量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质量优良,达到同类型工程的先进水平。
三、工程在施工过程中未发生质量事故或安全事故。
第九章 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武汉市市政工程金奖申报表》(见附件),并提交工程技术资料、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工程彩色照片、文字说明资料。
第十条 申报市政工程金奖的主要参建单位,由主承建单位一同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市政工程金奖的工程,必须由武汉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在申报表中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申报市政工程金奖的工程由申报单位按单位工程个数,依规定缴纳一定的申报评审费,获奖的项目应缴纳奖杯、证书、登报表彰宣传费。
第四章 评审办法
第十三条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工程,由有关单位填写申报表,携带相关资料进行申报。
第十四条 武汉市市政协会质量工作委员会负责受理申报,并负责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十五条 在资格审查合格的基础的上,组织由专家组成的初审组,对项目的工程质量和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并提出书面初审意见,报市政协会质量工作委员会审查。
第十六条 工程核查的方法和要求:
一、听取承建单位关于工程施工质量的情况介绍。介绍内容主要包括工程的特点、难点、施工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水平。
二、实地检查工程质量。初审组要求查看的工程部位,建设、施工单位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回避和拒绝。
三、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四、查阅有关资料档案。
第十七条 武汉市市政工程协会质量工作委员会根据初审组意见,通过抽样检查、询问、讨论、评议、审查确定获奖项目,报市政协会理事长批准。
第十八条 市政工程金奖的评选,每年的2月25日至4月5日为申报阶段,4月5日至4月30日为初审阶段,5月1日至5月20日为评审阶段,5月20日至5月30日为总结表彰阶段。
第十九条 被评定为武汉市市政工程金奖的工程项目由武汉市市政协会统一颁发奖杯、证书、并予以登报表彰。参加省及国家级有关奖项的评选,原则上从获金奖项目中推荐。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已获得武汉市市政工程金奖的工程,因承建单位原因发现较大质量问题的,市政协会有权撤销授予该工程的荣誉,并收回奖杯及证书。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市政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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