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激励施工企业争优创先,推进文明工地建设,提高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宝鸡市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在施工过程中应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和新材料,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达到我市先进水平,具有代表性和示范性。
第三条、宝鸡市建设施工文明工地的申报和评审活动遵循自愿、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工程。
第二章 验收评审组织机构
第五条、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市级文明工地验收评定及管理工作,并成立宝鸡市创建文明工地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为:局质安科、局市场科、市质安站、市办负责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质安科,日常工作委托宝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宝鸡市文明工地验收、评审坚持“验评分离”“动态监管”的原则。验收时市城乡建设规划局牵头组织,市质安站抽调专业技术人员配合验收。验收人员一般由人组成。即抽调市质安站监督人员1名,县(区)站监督人员1名,专家库专业技术人员2名。
第三章 备案及验收申报
第七条、各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0.00以下备案规定,逐级进行备案,逾期不予受理。市属工程向市规划局质安科申报备案。各县(区)区域内的工程,经辖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至市规划局质安科备案。有条件的应逐级实现网络系统备案。(http://www.bjgh.gov.cn/),备案办理完毕同时抄送一套完整备案资料至市质安站。
备案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宝鸡市文明工地登记备案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必须在2000平方米以上,工业厂房不受面积限制。工程规模未达到上述规定,但在创建文明工地标准化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工程。)
(二)施工许可证、工程质监委托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单;。
(三)创建文明工地计划书及措施;
(四)施工企业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项目经理b证和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员上岗证及安全生产考核证书;
(五)特种设备备案登记证及安全生产备案表。
(六)1万平方米以下工程设一名项目经理,1-3万平方米的工程设一正一副两名项目经理;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设一正两副三名项目经理;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设不少于一名安全员,1-3万平方米的工程设不少于两安全员,3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设不少于三名安全员。
(七)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申报,联合承包的由联合体共同申报备案以上备案资料必须统一装订,申报市级文明工地报三份。(申报省级文明工地需提供四份)
第八条、工程主体封顶以后,施工企业对该项目自查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市级"文明工地"验收,并附自查资料及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各县(区)工程由辖区建设局或其下设的创建文明工地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以文件形式申报验收。
第九条、凡工程施工过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及安全死亡事故。以及被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隐患或受到通报批评、处罚的施工现场不得申报验收文明工地。
第四章 验收评选
第十条、宝鸡市创建文明工地领导小组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验收。验收时验收组负责人组织参与验收的人员对工地进行评价、按照《宝鸡市文明工地标准》客观公正打分形成小组统一意见,向工程责任主体单位进行反馈。对不够条件的工地现场予以否定,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工地进入动态监管的在建市级文明工地。
第十一条、检查验收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验收资格。
第十二条、宝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定期将市级文明工地验收资料汇总上报,市创建文明工地领导小组每半年对验收的市级文明工地进行研究评审。创建文明工地领导小组结合日常监管实际情况确定文明工地项目。
第十三条、陕西省级文明工地从市级文明工地中推荐产生。
第五章 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评选出的宝鸡市文明工地工程由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以文件形式命名,并向承建工程的施工、项目经理颁发奖牌和奖证和加分卡。并在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局网及宝鸡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网站上予以公告表彰。对已经命名的市级文明工地如不能保持市级文明工地标准,立即取消其市级文明工地称号。
第十五条、荣获宝鸡市文明工地称号的工程将按照宝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关于建立创建优质工程和文明工地激励机制的通知》的文件规定在中相应加1分。获得宝鸡市文明工地现场会“观摩工地“在招投标中相应加1.5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宝鸡市创建文明工地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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