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企业质量意识,引导和激励施工企业加强质量管理,鼓励争创优质工程,推动科技进步,提高我市结构工程质量,开展创建“聊城市优质结构工程”活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领导、管理“市优质结构工程”的评审工作,下设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评审办),办公室设在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评审活动的日常工作,具体评审工作由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实施。
各县(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创建优质结构工程(以下简称“创优”)申报工作,协助市评审办的抽查、复查等工作。
第三条 “市优质结构工程”创建活动,按照“政府鼓励,企业自愿,市场激励”的原则进行。在施工企业自评,建设、监理单位认可,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评审。
第二章申报条件、范围和程序
第四条 申报工程的条件
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的项目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的基本建设手续,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等相关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结构工程质量合格。
第五条 申报工程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列工程的结构工程,均可依照本办法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
5.1. 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单体公共、住宅工程以及住宅小区工程3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工程,住宅小区工程亦可由建设单位申报;
5.2、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5.3. 不具备上述评选条件,但结构质量特别突出、具有重要的社会影响,或具有典型的标志标性意义的工程,经审核批准也可参加评审。
第六条 拟创建“市优质结构工程”的总承包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十五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报,申报时需提交《聊城市优质结构工程创建申报表》及有关申报资料。
第七条 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符合要求后,将《聊城市优质结构工程创建申报表》上报(传)市评审办,该工程即被列为“创优”候选工程。
第八条结构工程完工后,施工企业自评形成《聊城市优质结构工程综合评价表》,并填写《聊城市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评审表》,经建设、监理单位签署评价认可意见后,报当地质量监督机构(市直工程直接报市评审办)进行审查。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签署审查(推荐)意见,并按要求推荐上报市评审办。
第九条 申报资料
9.1、《聊城市优质结构工程创建申报表》(附表一);施工许可证、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复印件、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创优计划目标和质量保证措施文件。
9.2、《聊城市优质结构工程综合评价表》,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分部工程验收证明文件,监督机构核查出具的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签章)。
9.3 结构实体检测资料应当由市评审办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实施、提供。
9.4、结构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施工影像资料:录像光盘一张,主要内容:工程简介、基槽开挖、基础施工、防水工程、钢筋工程、混凝土工程、砌体工程、模板工程和为提高工程质量采取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及提高工程质量措施的实施情况;形成工程质量或措施亮点的照片不低于5张。
第三章 评审
第十条 当工程施工至要求的进度后,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站通知市评审办,由市评审办根据申报工程具体情况,组织开展进行工程的抽查、复查等工作。
第十一条 过程抽查:在“创优”工程结构分部施工期间,市评审办应组织对结构工程进行评审抽查,对每项申报工程的抽查原则上不少于两次。
第十二条 结构工程完工(评审)复查。市评审办收到“创优”评审申报资料后,对于达到本《办法》要求的工程,根据过程(评审)抽查的情况组织复查专家组对完工后的结构工程进行评审复查。
第十三条 工程评审
13.1. 评审资料的汇总:市评审办应在专家评审会议前整理汇总拟参评工程的申报材料和抽查、复查资料。
13.2. 工程评审:市评审办将待“创优”工程的资料提交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通过观看参评工程施工录像,核查工程的参评资料,听取评审复查小组组长的抽查、复查情况汇报,进行评审表决。
评审期间,评审委员会可根据拟评工程进度情况,对未实施隐蔽或有50%及以上未装饰隐蔽得结构工程组织现场核查评审。
第十四条下列工程不得列入市优质结构工程的评审范围:
14.1、使用国家以及省、市明令淘汰的施工工艺和建筑材料的工程;
14.2、出现较明显结构性裂缝或不均匀沉降超过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工程;
14.3、施工过程中出现过重大质量事故的、经加固补强的、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工程;桩身质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ⅱ类桩超过检测数量15%,ⅲ类桩超过检测数量2%,出现ⅳ类桩的工程;
14.4、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或被省、市及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记入不良记录以及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工程;
14.5、被群众投诉经查证属实造成恶劣影响的工程;
14.6、地基、桩基检测单位未经聊城市监管机构备案而属于违规检测行为的工程;
14.7、因保密需要不便于核查的工程、已完全隐蔽造成无法现场评价的工程。
第十五条 评审通过的“聊城市优质结构工程”,将分别通过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信息网、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http://www.lcjs.gov.cn/)和《聊城日报》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 评审结果经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工程,即被评审为“聊城市优质结构工程”。
第十七条市住建委向获得“聊城市优质结构工程”的申报单位颁发《聊城市优质结构工程》证书、授予奖杯,并分别对获奖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以及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予以表彰,记入信用档案,作为相关企业和个人业绩考核、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申报“省优质结构工程奖”的房屋建筑工程,必须是已获得“聊城市优质结构工程”的工程。
第十九条 为鼓励企业积极创建“市优质结构工程”,市住建委把企业创优业绩纳入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管理之中。同时,在工作中,获得“市优质结构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人员,在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奖励中给予量化加分,并计入评标评分之中。
第二十条县(市、区)质量监督部门对已获得“市优质结构工程”的项目管理部,在其本行政区域内所施工的下一项目,实施绿色通道管理。
第二十一条 评审结果公布后,如发现结构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由市评审办撤销其“聊城市优质结构工程”荣誉称号,收回奖杯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二条 凡与申报“聊城市优质结构工程”有关的建设、施工、监理等有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 工程复查人员和评审人员要公平、公正,廉洁自律。评审人员要接受被评审工程参建单位和公众监督。对工程的评审结果,评审人员不得自行提前对外公布。凡违反纪律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聊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授权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聊城市优质结构工程创建申报表
附件2:聊城市优质结构工程综合评价表
附件3:聊城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申报表
附件4:优质结构工程综合评价评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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