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房〔2024〕5号
西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青海省房地产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青建房〔2022〕282号)规定,决定自1月6日至3月30日开展2023年度全省房地产行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用评价管理对象和信息采集内容
(一)信用评价管理对象
本次信用评价管理对象为本省范围内所有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即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经纪服务,不论目前是否承接有项目,均应参加2023年度全省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提交本企业基本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
(二)信用评价内容及填报方法
企业信用评价填报内容分为基本信用、良好信用、不良信用和一票否决信息。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和企业通过微信登陆青海省城镇住房信息系统(https://www.chinabdc.cn/tr/system/home)网上办公专区,进入各自的信用管理平台进行操作。其中,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负责填报,企业注册地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核实。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和一票否决信用信息,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各级房地产(物业)主管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进行记录,交由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填报。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也可搜集填报,不良信用信息、一票否决信用信息在“草拟”环节中填报。
二、信用评价权限分配
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企业填报的基本信用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进行三级审核。其中,区(县)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市(州)级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复审,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终审。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将终审的信用评价结果提交省级联席会议共同审核通过后在青海房地产信息网、微信公众号进行公示,适时向社会予以发布。信用评价结果将作为各部门日常监管、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的参考依据,作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依据。
三、有关要求
(一)各市(州)房地产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安排专人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于1月6日开始至1月31日前完成本企业的基本信息及良好信用信息的录入工作;各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于2月28日前完成信用信息的初审、复审工作;省级房地产主管部门于 3月31日前完成终审工作。
(二)在采集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和一票否决信用信息过程中,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加强与当地有关单位的沟通,主动、全面、准确收集有关单位对企业的行政处罚(处理)等文件资料,充分征求其意见建议,并将不良信用信息和一票否决信用信息原始资料一并上传信用管理平台,并做好存档。
(三)首次参加信用评价的企业,基本信息及良好信用信息、良信用信息采用的历史数据,填报 2022年到 2023年间的情况;已参加过信用评价的企业,基本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及不良信用信息均填报 2023年的情况。
各地在信用评价管理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咨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和软件技术负责单位。
联系人:马丽丽(总负责房地产行业信用评价工作)
王 玮(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审核工作)
陈亮(负责房地产物业服务企业审核工作)
陈璐(负责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审核工作)
联系电话:0971-6156965(0971-6274013传真)
软件技术服务电话:19141027536(韩老师)、13208169135(马老师)
青海省城镇住房信息系统qq交流群(421418427、667540661)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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