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财办综〔2024〕17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规范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24〕15号)、《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陕政发〔2018〕25号)、《陕西省财政厅专项资金全周期管理办法(试行)》(陕财办〔2023〕52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省级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