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市级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评审办法
为提高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深入开展工程创优创精品活动,向社会提供优质满意的建筑产品,根据《国务院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评审范围
常州市市级优质结构工程(以下简称市级优质结构工程)评审范围包括建筑工程的基础、主体结构工程及各类专业主体工程或构筑物。
二、申报条件
1.单体建筑面积单体在3000㎡及其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专业结构工程或构筑物的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
2.基础和主体工程及各类专业主体工程或构筑物的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江苏省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规定的优质标准;
3.项目建设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
三、申报要求
1.创建申报:创市级优质结构工程的项目在工程开工后30天内,施工单位应当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并填写《优质结构工程创建申报表》(见附表一),经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通过后报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公室审定后上网公示。优质结构工程实施目标管理,由施工企业自评、建设(监理)单位认可、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
2.评审申报:基础、主体结构施工结束后,监理(建设)单位会同施工企业对基础、主体结构质量进行自评,自评质量等级为优质的,施工单位应当向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并填写《优质结构工程评审申报表》(见附表二),并经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验认可后,报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公室。
3.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江苏省优质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的要求,认真进行检查,并填好附表三、四、五、六、七、八,报当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评审机构
常州市建设局设立市级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建设局分管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建管办主任、市质监站长担任;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各辖市、区质监站长及相关人员组成;下设评审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质监站分管站长担任。原则上每年评审两次。
五、评审程序
1.工程所在地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创建申报项目实行跟踪检查、监督核验施工、建设(监理)单位的自评,经监督、核验符合要求的,评审申报项目报市级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公室。
2.市级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公室组织对全市优质结构工程的创建进行定期质量巡查。
3.主体工程通过验收后,由工程所在地质监站负责将评审申报项目汇总,报送市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公室。
4.市级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办公室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复查和筛选 ,报市级优质结构工程评审委员会审定并在市建设局和市建设市场信息网上公示10天(公示结束,即可认定为业绩,相关部门予以采信)。
六、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评为优质结构工程:
1.质量控制资料主要内容或项目有缺项、漏项、无法弥补或弄虚作假,不能反映工程真实质量的;
2.砼标养试块强度、砼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砼结构实体强度、砂浆标养试块强度评定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
3.单桩承载力检测达不到设计要求,ⅰ类桩数量达不到所测桩数的80%,ⅲ类桩的数量超过所测桩数的5%,出现ⅳ类桩的以及灰土地基、砂和砂石地基、粉煤灰地基的压实系数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无检测试验报告的;
4.地下防水工程的砼结构出现渗水现象或结构表面有湿渍、构件出现大于0.2mm的裂缝或每500 平方米裂缝数量超过1条的;
5.住宅工程未按《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的;
6.住宅工程不符合《江苏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规则》中主体结构要求的;
7.钢结构一、二级焊缝未进行相关检测或检测不合格,高强度螺栓施工质量检测缺项或不合格的;
8.工程施工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9.观感质量复查达不到85%以上的;
10.对工程有重大质量投诉的,已通过评审的,取消市级优质结构工程资格。
七、本办法自二○○九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关于调整<常州市市级优质结构工程申报评选办法>的通知》(常建[2005]17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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