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龙杯”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申报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我市建筑装饰工程质量,激励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加强科学管理,多创精品工程,推进建筑装饰行业整体设计和施工水平的提高,促进企业发展,树立良好形象,根据我市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金龙杯”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是常州地区建筑装饰行业评选优质工程最高荣誉奖(以下简称“金龙杯”优质工程奖)。
第三条 “金龙杯”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范围为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公共建筑装饰工程,且设计与施工完美结合,符合国家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设计创意和施工均达到我市先进水平。
第四条 评审工作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坚持评审标准,严格评审程序,控制获奖数量。
第五条 “金龙杯”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审工作每年评选一次,由常州市建设局组织领导,具体工作由常州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 申 报 范 围
第六条 “金龙杯”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申报范围:
1、申报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收入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2、申报的建筑幕墙工程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或工程施工合同金额或工程结算收入不低于400万元,高度30米以上;
3、申报新建的公共建筑工程项目相当于三星级宾馆以上标准的或高级建筑装饰(三星级以上)工作量占工程总造价30%以上;
4、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含近现代文物建筑)等修复性建筑和纪念性建筑且应当整体装修,申报工程项目可不受造价限制;
符合以上条件的市外、省外工程可同时申报,省外工程需附当地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同意申报证明,幕墙装饰工程如总包单位未予申报的,承建单位可单独申报。
第七条 下列建筑装饰工程不列入评选范围:
1、企业在境外施工的工程;
2、无法进行现场复查的工程;
3、临时性建筑;
4、有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
5、未通过质量、消防验收的工程;
6、已申报过省、市优质工程奖评选而未获奖的工程;
7、存在工程款或民工工资严重拖欠或质量、安全投诉等情况的工程。
第三章 申 报 条 件
第八条 申报“金龙杯”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企业应从事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和建筑幕墙工程施工、建筑金属门窗工程施工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必须是常州装饰装修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2、应符合工程验收时施行的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善;
3、通过工程验收和消防验收;
4、已经交付使用6个月以上,未发生工程质量问题和存在工程质量隐患,并经建设单位签署意见;
5、有通过工程手续或者实行总包的分包工程并有总分包合同书;
6、符合国家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要求。
第九条 申报的工程应是申报企业独立完成的、单位工程合同承包施工的全部内容。
第十条 申报工程的企业应提供有效建筑装饰施工合同。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具有良好信誉,无诚信不良行为,工程施工当年无因施工出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
第四章 申 报 资 料
第十二条 凡符合申报范围和条件的工程项目须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申报资料目录;
2、《常州市“金龙杯”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二份;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各一份;
4、工程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证明和环境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5、工程中标通知书、工程合同书(合同的主要部分)经审计或甲方认可的工程结算造价复印件各一份;
6、单独发包的装饰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7、项目经理证书复印件;
8、qc小组活动成果(或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应用实例)材料一份;
9、申报工程照片10张以上(照片规格6寸,要清晰,附文字说明且符合制版要求),计算机打印图片无效;
10、建筑幕墙工程的申报资料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将幕墙内业资料(按省装协内业资料检查表要求)单独成册,一并报送;
11、资料要齐全,不缺页,统一a4规格,规范装订成册。
第五章 评 审 组 织
第十三条 成立常州市“金龙杯”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领导小组)。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建筑装饰专家考核组。
第十四条 评审领导小组的职责:领导和组织评审工作,制定和修订评审办法,召开评审会议,听取办公室及专家考核组审查申报资料和对工程考核情况的报告,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定获奖工程和表彰、颁奖、推荐等工作。
第十五条 申报工程资料由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初审整理,交专家考核组审核,工程考核由办公室具体组织专家考核组到现场考核。
第六章 表 彰 奖 励
第十六条 常州市建设局和常州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对获奖工程发文通报表彰,颁发奖杯和获奖证书,并将获奖施工企业工程名称、工程项目经理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并作为获奖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创优业绩予以认定。
第十七条 常州装饰装修行业协会在《常州建筑装饰》刊物逐期刊登部分获奖工程照片。
第十八条 各获奖施工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获奖部门和个人给予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第七章 纪 律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应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撤销申报资格、通报批评,直至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条 参加常州市“金龙杯”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评选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撤消相应的资格,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处罚。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制和伪造常州市“金龙杯”建筑装饰优质工程奖奖杯和证书。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常州装饰装修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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