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鼓励建筑企业树立精品意识和“质量兴业”方针,落实措施、强化管理,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烟台市优质工程奖是全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也是申报山东省“泰山杯”奖的基本条件。市优质工程奖包括建筑工程奖、市政工程奖和装饰工程奖三个类别,分别由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烟台市建筑业联合会、市政工程协会、建筑装饰协会等三个协会联合颁发。
第三条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的评审管理工作,烟台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市建筑优质工程奖的具体评审工作,烟台市市政工程协会负责市市政优质工程奖的具体评审工作,烟台市建筑装饰协会负责市装饰优质工程奖的具体评审工作。
第四条 烟台市优质工程奖每年评选一次,奖励数量为建筑工程约50个、装饰工程约25个、市政工程约15个。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五条 申报市优质工程奖的工程必须是列入国家和省、市、县有关部门建设计划,正式立项、报建,已经竣工验收、形成独立生产能力并投产使用的新建工程。主要包括:
(一)住宅工程分为单体住宅和小区组团,其规模要求如下:
1.单体住宅建筑面积为5000平方米(含)以上;
2.小区组团建筑面积为3.5万平方米(含)以上。
(二)大型公共建筑,规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1.体育场1.5万座以上;
2.体育馆3000座以上;
3.游泳馆1500座以上;
4.影剧院1500座以上;
5.饭店、宾馆客房150间以上;
6.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营业楼、候机楼、铁路站房、教学楼、图书馆、展览馆等单体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
(三)市政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1.城市道路、桥梁、广场、轨道交通、污水处理等工程投资(不含拆迁、征地费)600万元以上。其中,申报城市道路工程项目应为具有人行道、路灯等附属设施的完整工程;
2.照明、单项管道工程投资400万元以上。
(四)装饰装修工程,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公共装饰装修面积1000平米以上,或施工合同和工程结算造价150万元以上(不含设备购置和安装费用);
2.古建筑、保护性文物建筑的修复性装饰装修工程和纪念性装饰装修工程;
3.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结算造价8万元以上。
(五)大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1000万元以上。
(六)个别规模达不到上述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有一定社会影响,工程质量达到全市先进水平的工程。
第六条 以下工程不得列入评选范围:
1.我市施工企业在市外施工的工程;
2.竣工后被隐蔽的工程或保密工程;
3.在原工程基础上进行改造的工程;
4.由于勘察、设计、施工、使用等原因存在质量隐患的工程;
5.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
6.室内环境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工程;
7.未通过工程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的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烟台市优质工程奖,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筑工程
1.应为烟台市优质结构工程;
2.工程竣工验收后,经过一年以上的使用检验,没有发生质量问题或隐患,且自竣工验收至申报时间不超过三年;
3.工业工程的生产能力已经达到设计要求,各项技术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达到本专业省内先进水平;
4.大型公共建筑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的群体工程项目,各单位工程全部合格;
5.住宅小区组团工程申报评奖的,其小区内的住宅建筑和公共配套设施的单位工程应全部是烟台市优质结构工程,同时住宅工程达到基本入住条件,且入住率在40%以上;
6.申报企业应为烟台市建筑业联合会会员单位。
(二)市政工程
1.按照市政工程质量等级评定规定,单位工程质量达到优良;
2.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经过一年使用检验;
3.申报企业应为烟台市市政工程协会会员单位。
(三)装饰装修工程
1.法定建设手续完备,工程质量符合国家、省颁布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设计合理,使用功能完美;
2.工程技术资料基本齐全,并通过有关部门、项目法人或投资单位组织的全面验收,达到优质标准;
3.上一年度竣工验收,家庭居室使用三个月以上,回访制度完善,使用效果好,未出现质量问题和隐患;
4.申报企业应为烟台市建筑装饰协会会员单位。
第八条 申报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的主要承建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公共建筑和住宅工程中,完成主体结构和部分装修装饰施工;
(二)企业在市政工程中,完成主体工程和主要附属设施的施工;
(三)企业在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工程中,完成主要生产设备和管线、仪表的安装;在以土建工程为主体的工业工程中,完成主厂房及其他与生产相关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的施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市优质工程奖申报主体应为建设工程总承包企业,参建单位、监理单位由总承包企业一同申报。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烟台市建筑业联合会、市政工程协会和建筑装饰协会,根据有关工作安排,分别制定下发市优质工程申报通知。
(二)申报企业根据项目建设管理权限,分别向市级和县级有关协会进行申报。其中,县级协会受理并经审核同意的,按工程类别分别向烟台市建筑业联合会、市政工程协会、建筑装饰协会申报。
(三)烟台市建筑业联合会、市政工程协会和建筑装饰协会组织专家对申报工程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进入现场复查程序。初审不合格的,责成申报企业继续补充材料,仍旧达不到申报要求的,取消评奖资格。
第十条 申报材料内容
(一)建筑工程
1.《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申报表》(建筑)一式3份;
2.工程项目的立项文件、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l份;
3.总承包合同书复印件1份;
4.主要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和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价资料复印件各1份;
5.《烟台市优质结构证书》复印件1份;
6.《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
7.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介绍文字材料一式2份。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地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
8.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10张;
9.工程情况介绍ppt。主要内容:工程简介、工程竣工后的各主要功能部位介绍,工程施工中的基坑开挖、基础施工、结构施工、门窗安装、屋面防水、管线敷设、设备安装、室外装修的质量控制介绍,以及主要施工工法,采取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等。播放时间控制在10分钟。
(二)市政工程
1.《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申报表》(市政)一式3份;
2.工程项目的主项文件、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3.总承包合同书复印件1份;
4.主要分包单位的分包合同和有关分部、分项工程质量评价资料复印件各1份;
5.《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1份;
6.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介绍文字材料一式2份。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地点、投资规模、质量评定、工程性质和用途等;
7.能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照10张;
8.工程情况介绍ppt。主要内容:工程概括、施工工艺、质量控制、四新技术应用及取得效果等。播放时间控制在10分钟。
(三)装饰装修工程
1、《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申报表》(装饰工程)一式2份;
2、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1份(合同的主要部份);
3、施工许可证复印件1份;
4、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复印件1份;
5、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项、分部工程检验记录、主要装饰材料检验报告复印件1份 ;
6、装饰装修工程全面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各一份,主要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四方签署的竣工验收报告;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具有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合格报告;
7、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介绍文字材料一式二份。其主要内容包括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装饰面积,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在工程中的运用等;
8、反映工程概况并附文字说明的彩色照片6张。
第十一条 申报资料按上述要求顺序编制目录,并装订成册。
第五章 现场复查
第十二条 对初审合格的工程项目,烟台市建筑业联合会、市政工程协会、市建筑装饰协会,分别组织专家成立现场复查小组,到申报工程现场进行复查。工程所在地建筑业有关行业协会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配合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复查内容
(一)听取申报单位工程有关情况介绍,并观看ppt;
(二)实地查验工程质量状况;
(三)听取使用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价意见;
(四)查阅工程技术、质量和管理等有关资料;
(五)对工程复查情况进行反馈;
(六)向评审委员会提交书面复查报告。
第六章 集中评审
第十四条 烟台市优质工程奖分别由烟台市建筑业联合会、市政工程协会、建筑装饰协会,组织行业内专家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推荐工程的申报材料及实地复查报告,通过审查、观看ppt、质询、讨论、评议等方式,评选确定获奖工程名单。
第七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申报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的建设企业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等处罚。
第十七条 工程现场复查小组和评审委员会成员要客观公正,秉公办事,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徇私舞弊。对违反纪律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撤销参加工程复查或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章 奖励
第十八条 对荣获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的建设企业,颁发证书,并通报表彰。
第十九条 对荣获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的建设企业和相关人员,按照烟台市建筑市场诚信体系有关文件规定给予诚信考核加分,并作为相关企业和个人当年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对已经获得烟台市优质工程奖的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有关协会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有权作出取消该工程市优质工程奖的决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烟台市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烟建质安〔2009〕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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