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风景园林优良样板工程评选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风景园林科技进步,提高我省风景园林工程设计和施工水平,根据建设部和省有关评优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风景园林优良样板工程”称号,是我省在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与施工方面的省级荣誉奖励。
第三条 广东省风景园林优良样板工程的评选,是以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有关风景园林评优标准为依据,对设计成果、工程实物的技术资料和实物质量进行综合验评,按照“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择优评定。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园林绿地面积达2万平方米或工程投资达500万元以上的公园绿地、居住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及各级风景名胜区的景点、景群或景区等各类城市绿地。
第五条 广东省风景园林优良样板工程每两年评选一次,由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组织评选。评选活动接受省建设厅的监督和指导,评选结果由省风景园林协会审定后公布。
第六条 申报广东省风景园林优良样板工程的项目,必须符合基建程序,才能申报。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七条 凡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后1年至2年内的城镇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和各级风景名胜区景点、景群或景区(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项目),均可参加评选。
第八条 凡申报广东省风景园林优良样板工程的单位,必须持有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施工资质。
第九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相互合作完成的项目,由合作方共同申报。
第十条 凡已参加过省级风景园林优良样板工程评选的项目,不论是否获奖,均不得再次申报。
第三章 评选工作
第十一条 省风景园林协会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广东省风景园林优良样板工程评审委员会,负责评选活动的全过程及决定评选结果。
第十二条 评选活动的日常事务由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秘书处负责。
第四章 申报办法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须对照《广东省风景园林优良样板工程评选标准》(附件一)评出本单位的优良样板工程。省级评审可由各市统一组织申报。凡各市不统一组织评审的,则由企业直接向省风景园林协会申报。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须按要求组织参评项目的申报材料,并填报自评分(附件二)。申报材料限于每年6月30日前上报广东省风景园林协会秘书处。
第五章 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须按要求填写《广东省风景园林优良样板工程申报表》(附件三),并装订成册,一式贰份(自留壹份,上报壹份)。
(一)项目说明包括工程概况、设计或施工特点、主要技术指标及国内或国外先进指标对比;采用高科技、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结构以及节材、节能技术措施;资源综合利用、文明生产措施及效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与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比;设计或施工主要优缺点和今后改进措施等。
(二)附件应包括:1、立项、、合同文件及开工通知书;2、风景园林施工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签证;3、业主单位的评价资料;4、竣工验收文件;5、投产使用情况及群众评论、信函等复印件。
(三)在封面“申报单位”处须加盖工程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公章。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应上报的工程设计图纸包括:a3缩图两份及电子文档一份(光盘或软盘)。
(一)图纸包括: 1、现状图;2、规划设计总平面图;3、种植设计图;4、园路系统图;5、管线图; 6、主要园林建筑的平立、剖面图;7、竣工图。
(二)在申报优良样板工程项目时,如因该工程在施工中图纸有变更的,则应具备设计修改通知书。
(三)图纸规格应符合风景园林工程制图标准,图纸深度应达到规范要求。
(四)图纸按顺序排列,加附图纸目录并装订成册。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选送能表达工程设计、竣工成果的彩色照片
资料,一律单面粘贴在a3铜板纸上,并须加以文字说明。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广东省风景园林优良样板工程获奖项目,由省风景园林
协会统一颁发获奖证书,作为企业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对在工程中做出贡献的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授予奖励证书,每项工程仅限申报三人。
第十九条 对获奖的项目负责人和直接做出贡献的人员,可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给予一次性奖励,并将获奖成绩计入档案,作为执业资格考核和晋升的重要业绩依据。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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