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平安杯”奖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水平,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平安杯”奖是河南省建筑业安全生产最高奖,批准后由建设厅发文表彰。
第三条 “中州平安杯”奖每半年公布一次,年度评审数量控制在40项左右。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凡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报评选:
(一)、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且是一个施工单位承建;
(三)、由建筑业企业承建的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桥梁、污水处理、煤气、供气等市政工程;
(四)、个别建筑面积和规模达不到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具有标志性和纪念意义而且施工安全难度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要求高的工程。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申报评选“中州平安杯”奖的工程,是在已被评为“省级文明工地”的基础上进行评选。
第六条 申报评选“中州平安杯”奖的工程,必须是按照规定报建报批,工程建设手续齐全,无违法违规行为,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工程。
第七条 申报评选“中州平安杯”奖的工程,必须是按照国家颁发的规范、标准组织施工,符合强制性规范标准要求,已施工工程实体质量和观感质量均需达到优良标准。
第八条 申报评选“中州平安杯”奖的工程,必须全面执行建设部颁发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接受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安全监督站)监督管理,并检查评定分数在95分以上(省级文明工地检查评定分数原则上在90分以上)。
第九条 申报评选“中州平安杯”奖的企业必须有经省建设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并年审合格,工程必须是列入企业年度安全达标创建规划,有安全达标计划,有真实、及时、全面并符合标准的安全管理资料档案。
第十条 申报评选“中州平安杯”奖的工程,必须是在施工过程中符合当地消防、环保、创建卫生文明城市规定要求,按规定办理有关申报手续,无扰民害民和投诉事件发生。
第十一条 下列工程不能申报:不按建设程序报批或施工过程中发生过四级以上(含四级)安全、质量事故的工程;受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经济或行政处罚的工程;施工队伍发生过刑事案件和其它案件的工程。
第四章 申报办法
第十二条 申报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工程批准为省级文明工地后(或申报省级文明工地的同时),由企业申请,各市委(局)初审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
1、申报单位要填写《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平安杯奖申报表》一式三份;
2、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工程安全报监申请、施工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3、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汇报材料一式三份;
4、工程已获奖证书复印件;
5、能反映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的录象带(或vcd光盘)和照片十张。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由河南省建设厅省建设工程“中州平安杯”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厅建管处,负责评审具体业务工作,并由其组织专家组负责现场检查验收复核。其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工程申报,资格初审,汇总有关材料;
(二)、根据申报工程地点、数量,组织专家组(三人以上)对申报工程的现场和安全管理资料进行验收复查,并向评审委员会写出验收复查报告;
(三)、负责国家级安全奖项的评审上报工作。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犯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申报获奖资格。
第十七条 各市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报的工程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审查严格把关。
第十八条 验收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公平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违者按有关党纪政纪处理。
第七章 奖惩
第十九条 获“中州平安杯”奖工程的施工企业由省建设厅通报表彰,发欧洲杯足球平台的荣誉证书授予奖杯,参建单位和监理企业发欧洲杯足球平台的荣誉证书,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公布。
第二十条 对获“中州平安杯”奖工程的施工、监理单位奖励办法与省建设工程“中州杯”(质量)奖相同,省级“文明工地”奖励与省优良工程相同;并做为评定优秀项目经理、先进个人的优先条件;也做为企业晋升级、评先表彰及考核企业业绩的优先条件。
第二十一条 已获得“中州平安杯”奖的工程在市以上安全检查中受到通报批评的,或发生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情况的,取消“中州平安杯”获奖资格,收回证书、奖杯,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从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凡申报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奖(或省优质结构主体)的工程必须首先获得“中州平安杯”或省级文明工地后方能申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获省级文明工地、“平安杯”奖工程的跟踪管理,建立档案;企业要加强对获奖工程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努力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信誉。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自二○○一年七月一日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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