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范文明工地评选活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标准,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评选自治区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以下简称区级文明工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倡导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鼓励施工企业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材料、先进设备,积极争创区级文明工地。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级文明工地评选条件、程序的制定,组织区级文明工地评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级文明工地的检查和初评工作。
区级文明工地评选的具体业务,可以委托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
第五条:区级文明工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建筑施工活动严格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消防、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未发生四级以上重大伤亡事故或质量事故,未受到建设、消防、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二)达到《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和本办法所附《自治区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评选条件》;
(三)乌鲁木齐地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5000㎡以上、住宅工程3000㎡以上;地、州所在地和克拉玛依地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4000㎡以上、住宅工程在3000㎡以上;其他地区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以上。
第六条:评选区级文明工地由施工企业持下列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申报登记表;
(二) 创建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计划书。
第七条: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报资料进行核实,并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对申报评选区级文明工地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两标准”及本办法所附《自治区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评选条件》进行初评。
初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初评小组。评审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评审标准,与申报单位无隶属关系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初评日期由初评小组随机确定,提前一天通知申报企业和工程项目监理单位。
第九条:经初评达到优良标准的,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评选。
第十条: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区级文明工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成3人以上的检查小组对申报工程项目进行实地检查评定;
(二)检查日期提前三天通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申报企业、工程项目监理单位;
(三)按照建设部“两标准”及《自治区级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工地评选条件》对初评结果进行验评;
(四)汇总评选结果,由自治区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提出本年度区级文明工地评选建议名单;
(五)公示建议名单,广泛听取社会意见并予以核实;
(六)提出本年度区级文明工地名单,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获得区级文明工地,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表彰,该项目工程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计取文明施工增加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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