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建设工程“卫河杯”奖(市优质工程)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提高,保证结构和使用安全,多创精品工程,满足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需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新乡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卫河杯”奖(市优质工程)的评审工作。
委托新乡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组织实施初评工作。初评结果报新乡市建设委员会核审。
第三条 新乡市“卫河杯”工程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数量10-15项。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具有独立的生产和使用功能的下述房屋建筑工程,可依据本办法申报评审:
1,单位公共建筑工程,建筑面积在3500平方米以上;
2,单位住宅工程,建筑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3.群体建筑工程,总建筑面积在20000方米以上的,可申报“卫河杯”小区;
4,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大中型新建、扩建工业项目;
5·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装饰装修工程;
6.个别面积和规模达不到要求,但建筑风格独特,质量特别突出的单位工程及对城市建设和建筑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其它工程。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卫河杯”的工程,必须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施工。
第六条 申报“卫河杯”的项目,应在本年度竣工,符合国家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工程质量合格,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
第七条 申报“卫河杯”的工程,应具有先进合理的设计。第八条 申报“卫河杯”的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必须取得市级以上优质结构称号,申报“卫河杯”小区的建设项目,所有单位工程主体均应取得市级以上优质结构称号。所有申报项目的装饰阶段整体施工质量必须处于新乡市领先水平。
第九条 申报“卫河杯”的工程,参建各方在该项目上不得有违反《河南省工程建设与建筑业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
第十条 申报“卫河杯”的工程,必须达到节能设计标准,必须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一条 申报“卫河杯”的工程,应基本具备居住或使用条件。除厨、卫间墙面、室内地面允许少量甩项外,其它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施工完毕。
第四章申报程序
第十二条 准备申报“卫河杯”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向新乡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1, “卫河杯”工程申报表(一式两份)
2.市级以上优质结构证书
3,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4,反映工程质量特色的书面材料包括工程各关键部分的彩照15张和光盘(5~10分钟
第五章组织与实施
第十三条 新乡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每年12月份下旬对本年度申报工程组织初评工作。评审专家7-9人,从市优质工程质量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得票率超过2/3的,视为初评通过。
第十四条 初评通过后,新乡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将初评结果上报新乡市建设委员会审核。
第六章评审标准
第十五条 新乡“卫河杯”工程的评审标准参照《河南省建设工程“中州杯”奖质量检查评审标准》 (见附页).
第七章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各申报单位对申报的工程项目,要实事求是、如实地填写《新乡市“卫河杯”工程申报表》,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其申报 贿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其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十七条 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或撤销其评审资格,直至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奖励
第十八条 获“卫河杯”奖的工程由市建设委员会颁发证书。第十九条 获“卫河杯”奖工程的施工企业和项目经理,在以后工程过程中,按有关规定给予加分。在工程竣工决算时,应采取优质优价。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 各施工、建设单位应加强对获“卫河杯”奖工程项目的管理,积极做好用户的回访与维修。凡获奖项目在三年内发现有较大质量问题的,将随时取消“卫河杯”奖称号。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负责解
释。
新乡市建设委员会
二00六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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