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建设工程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吉林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断发展,激发广大工程技术人员创作优秀勘察设计成果的积极性,推动勘察设计行业技术进步,不断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水平,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优工作的“指导原则”,结合吉林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吉林省建设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奖是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省级最高奖项,按其类别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获奖等级。
为进一步繁荣建筑设计创作,激发广大建筑师的创造力,另设立优秀建筑方案创作奖;同时,为全面提高创新意识,提升全省勘察设计总体水平,专门设立中小型企业勘察设计项目评审组,依据评选标准,评定相应奖项。
第三条 评选优秀项目数量原则上不超过申报数量的35%,具体数量由专家组根据实际评审情况确定。达不到评定等级标准的奖项可空缺。优秀建筑方案创作奖应在获得建
筑设计一等奖的基础上,评选产生。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吉林省建设工程优秀勘察设计评选范围包括:
(一)工程勘察(含岩土工程);
(二)工程设计
1、工业;
2、民用(含市政公用、风景园林等专项工程设计);
(三)工程建设标准(含标准设计);
(四)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
吉林省建设工程优秀勘察设计每年评选一次,工业项目与民用(含市政公用、风景园林等专项工程设计)项目交替进行。同时,为加强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参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评优范围的规定,工程建设标准与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项目每两年评选一次,与民用项目同步进行。
第五条 申报吉林省建设工程优秀勘察设计评选项目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吉林省勘察设计单位独立完成或为主完成的国内勘察设计项目,省外勘察设计单位完成的我省境内的勘察设计项目。只承接方案设计的,可申报方案创作奖。非自主承担方案设计的项目,可根据完成项目的实际,评定相应奖项;获奖时,原方案设计单位亦应属名。
(二)设计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是建成并经过竣工验收,且经一年以上运行考验合格。
(三)勘察项目应是结构主体工程完成一年以上的工程地质勘察项目,或地基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后经一年以上时间检验的岩土工程项目。
(四)建设标准设计应是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并已出版发行,且在工程设计或施工中使用满一年的地标、行标等。
(五)计算机软件应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通过鉴定并已投入实际应用于勘察设计行业的软件程序。
第三章 评选标准
第六条 吉林省建设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一)优秀工程勘察(含岩土工程)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及相应的规范、规程、规定;
2、勘察方法和勘察手段选用适当,积极采用新技术,能以恰当的工作量和勘察精度解决关键技术问题;
3、勘察全过程均经过严格检查和审核,成果能正确地反映客观实际;
4、通过实践,能较好地满足工程设计等使用要求,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二)优秀工程设计(含工业、民用)
1、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方针政策及相应的规范、规程、规定、标准。
2、设计文件的内容、深度、质量符合要求,能保证工程建设需要。
3、经过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分析、优化,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国家领先水平。
(1)经过实践检验,能较好满足建设、生产和使用的要求。
(2)在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取得明显效果,有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
4、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技术先进、选型合理、符合国情、省情,有创新、有特色。
5、积极推广和应用节能减排工程技术,符合国家最新产能调控要求。为引导和鼓励节能减排工程技术发展应用,推动低碳生态城市健康发展,在评优活动中应增加技术创新及节能减排在标准中的权值。
6、在评选过程中,对暖房子工程、保障性安居工程等,省委、省政府及厅中心工作和重点民生工程要给予倾斜。
(三)优秀工程建设标准(含标准设计)
1、标准编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技术政策。
2、标准编制符合有关规定,调查资料翔实、数据计算准确、章节结构合理、条文规定严谨、图形表达清晰、文字表述规范。
(四)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计算机软件
1、软件编制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要求。
2、采用先进参数、语言、数模编程,便于实行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
3、结合工程勘察设计实际,实用性强,满足功能要求。
4、软件的使用,提高工程勘察设计效率显著。
(五)优秀建筑方案创作奖评选标准
1、建筑整体构思突出原创性,具有创新的建筑实体和实用空间,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
2、方案设计创作要体现人文性、地域性和当地气候、地理、历史风貌特点以及地方建筑特色。
3、在建筑功能设计方面有新意,在建筑空间环境、造型方面有创新。
4、具有突出的建筑意向和强烈的艺术感受,能达到内容和形式的完美统一。
第七条 吉林省建设工程优秀勘察设计各奖项水平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等奖项目:技术水平和综合效益等应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最高水平并达到建设部行业奖三等奖以上水平,并有突出的技术创新,主要指标达到国内同期先进水平;
二等奖项目:有较大的技术创新,主要指标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领先水平;
三等奖项目:有一定的技术创新,主要指标在全省同类项目中居先进水平。
第四章 申报条件及要求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是持有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独立完成或为主完成的勘察设计项目。
第九条 经评选获得省级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参加部级优秀勘察设计评选。
第五章 评选组织机构
第十条 吉林省建设工程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工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处负责、省勘察设计协会协助组织评审工作,根据评审需要成立评审组,负责相应专业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 评审组由组长、副组长及若干评审委员组成。组长、副组长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担任。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应从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及20年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经验、业绩突出、身体健康、正派严谨的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专家委员会中选任,也可根据需要聘请省外资深专家。
第六章 评选程序和办法
第十三条 初步评审。设立专业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通过收看申报单位录制(5分钟左右)的多媒体进行综合评议,提出本专业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获奖项目的建议名单。
第十四条 综合评审。由政府主管部门、全体评审委员听取各专业评审小组评审意见的汇报,进行综合复议,形成最终评审结果。
第十五条 公示。将获奖评审结果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网站上公示15个工作日,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六条 审定。根据公示情况,按有关规定将获奖名单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定。
第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审定的获奖项目予以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弘扬行业创新精神,扩大行业的社会影响。
第十八条 获省级一等奖项目的单位,应负责总结获奖项目的创新特点,结合专业评审组评审结论,撰文在《吉林勘察设计》会刊予以刊登,以展示先进的勘察设计理念,发挥应有的示范作用。
第七章 评选纪律
第十九条 坚持严格评选。切实贯彻建设部“质量要高、程序要规范、数量要少”的三个评优原则。
第二十条 在评选中,评委须本着认真负责、公正严谨的工作态度,对参评项目按评选标准与要求进行充分讨论、评选。
第二十一条 评委在评选工作时间内不得离岗。秉公行事,评选期间不得向外透露评选内容,不得收受申报单位或个人的贿赂,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评委资格。
第二十二条 评审工作中各专业评委需采取回避原则,凡涉及所在单位或本人的评选项目,均应回避。
第八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向获将项目单位颁发奖牌,向主要勘察设计人员颁发个人欧洲杯足球平台的荣誉证书。获奖单位对获奖者的业绩应记入本人技术档案,作为职称评定和晋级的依据并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获奖人数的标准原则上为一等奖不超过15人、二等奖不超过12人、三等奖不超过8人,申报单位可自行减少。提交的获奖人员名单,必须是在获奖项目中担任主要技术工作人员,依次按项目负责人、方案设计人、专业负责人、专业主要设计人、技术审定人排列。当申报人数超量时应按建筑、结构、设备等专业顺序与申报人员顺序倒数递减。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选结果公布后如发现获奖单位及人员存在与获奖条件不符或虚假申报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暂停两届申报资格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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