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发展目标。“新《实施意见》”明确了,到2022年底培育1家特级、5家一级骨干建筑企业,建筑业产值达120亿元、力争140亿元,建筑企业整体竞争力明显增强。
(二)大幅提升奖励资金。
相较于“原《若干意见》”,“新《实施意见》”大幅提高了企业晋升资质、完成产值、入库入统、创优、技术创新和拓展市外市场的奖励。
资质晋升。“新《实施意见》”对企业晋升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200万元、30万元;“原《若干意见》”为100万和30万,且未对晋升二级施工总包资质奖励。同时,“新《实施意见》”规定对引进入雅注册的一级及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入统后一年内上缴本级财政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按资质晋升规定予以一次性奖励。
完成产值奖励。“新《实施意见》”对在雅完税入统的建筑企业,一年内实现建筑企业总产值10亿元、5亿元、1亿元以上,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一次性奖励400、200、50万元。次年以上年产值为基数,每净增建筑产值1亿元,奖励2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原《若干意见》”仅对企业当年完成产值奖励,规定企业当年完成产值10亿元、8亿元、5亿、2.5亿元以上的,分别奖励30、20、10、5万元。
入库入统奖励。“新《实施意见》”规定对新入统企业,一年内实际产值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并完清税收的,一次性奖励企业8万元(不含市外引进入雅注册的一级及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创优、技术创新奖励。“新《实施意见》”对获得“鲁班奖”(或“安装之星”,新增)、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银奖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原《若干意见》”对获得“鲁班奖”(或“安装之星”,新增)、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银奖,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相较于“原《若干意见》”,“新《实施意见》”将对企业获得“天府杯”的奖励资金由10万元提升至50万元,对企业获得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奖励资金由5万元提升至30万元,并取消对市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奖励。
拓展市外市场奖励。与“原《若干意见》”相比,“新《实施意见》”突出对企业拓展市外市场完成产值的奖励,规定对企业当年市外建筑产值每完成5000万元,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奖励5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与市内净增产值不得重复奖励。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加快做强做优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建筑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雅安发展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十一届三次、四次、五次全会部署和市委四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全会安排,着力破解制约本市建筑业发展的“堵点”和“难点”,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积极支持建筑企业发展,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切实优化建筑市场发展环境,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底,培育1家特级、5家一级骨干建筑企业,建筑业产值达120亿元、力争140亿元,建筑企业整体竞争力明显增强。
三、扶持企业做大做强
全方位支持建筑业提档升级高质量发展,对本市注册入统建筑企业进行奖励。
(一)鼓励企业晋升资质。晋升建筑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资质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元、30万元。晋升建筑施工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晋升甲级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中介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晋升工程设计综合类甲级资质奖励50万元。市外引进入雅注册的一级及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入统后一年内上缴本级财政税收500万元以上的,按上述资质晋升规定予以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排在首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鼓励企业提升经济总量。支持和引导优势企业以兼并、重组、收购等方式整合资源,组建产业集团。对在雅完税入统的建筑企业,一年内实现建筑企业总产值10亿元、5亿元、1亿元以上,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一次性奖励4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次年以上年产值为基数,每净增建筑产值1亿元,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奖励20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雅安市税务局〕
(三)助推中小企业发展。引导装饰、安装、劳务等中小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和整合,向“专、精、特”专业企业发展,依法依规入统。凡新入统企业,一年内实际产值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并完清税收的,一次性奖励企业8万元(不含市外引进入雅注册的一级及以上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雅安市税务局〕
(四)鼓励创优树品牌和科技创新。对获得“鲁班奖”或“安装之星”,国家优质工程金奖、银奖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获得“天府杯”金奖、银奖的施工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40万元;对获得省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的,奖励施工单位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工法的施工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凡同一工程多次获奖,均按就高原则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雅安市税务局〕
四、扶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实施“走出去”战略。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要建立“走出去”发展服务协调机制,依托政府对外办事机构,适时在本市建筑企业承揽业务较多的地区建立协调办事机构,与当地建立区域间协作关系,搭建信息服务平台。引导“走出去”的开发企业和建筑企业抱团发展。企业当年市外建筑产值每完成5000万元,依法完清税收并入统的,奖励5万元。以此类推,奖励不设最高限,与市内净增产值不得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市民营经济发展局、雅安市税务局〕
(二)鼓励各类社会资本使用本地资质建筑企业。各类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建设项目,工程依法发包给在雅入统建筑企业的,在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时可采用银行保函、工程担保以及保证保险的方式进行缴纳。(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五、加强对企服务
(一)推动人才兴业。鼓励建筑业民营企业依托“雅州英才”工程开展赴外招才引智,畅通民营建筑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价通道,打通建筑行业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符合条件的建筑工程技术领域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符合条件的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才,也可申报建筑工程技术领域技能人才职业资格。落实建筑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通道,搭建人才成长立交桥。支持建筑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为符合条件的企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落实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1.5%-2.5%提取教育培训费的规定。支持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班组长组建专业作业企业,纳入“小微企业”管理。全面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加强建筑工人工资“治欠保支”长效机制建设,保障建筑工人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搭建沟通交流平台。充分发挥建筑业协会作用,及时反映企业合理诉求,反馈政策落实情况,支持协会开展行业评优评先、宣传推介、教育培训等活动。相关部门应每年组织开展1次及以上政企间交流和2次及以上有关税务筹划、财务管理、产值统计等专题培训,共同推动建筑业有序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统计局、雅安市税务局、市民营经济发展局)
六、减轻企业负担
(一)拓宽融资渠道。政府牵头搭建银企合作平台,银行、融资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应拓展建筑企业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建筑企业依法将符合信贷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厂房、应收账款、工程设备、股权等作抵押融资。提升对本市建筑企业信贷服务效率,简化审贷程序,适当放宽开具保函条件,按规定给予利率优惠,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市上筹资5000万元作为担保金,由现有国有担保公司负责独立运作,用于本地注册企业承建政府工程短期融资担保,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基准贷款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20%,由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建筑企业贴息,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雅安银保监分局)
(二)推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和互认制度。在雅入统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企业为单位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缴存和单个、多个工程“封顶限高”的缴存办法。同一施工企业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和保证保险)与市内承建的其他项目实行互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地要积极配合欠薪地调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和保证保险)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加强社会保障政策支持。全面落实社保降费,将建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失业保险总费率按1%执行时间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工伤保险按规定实行浮动费率,持续实施“同舟计划”专项扩面行动,创新按项目参保经办管理服务,方便建设项目和从业人员参保并享受待遇。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发放稳岗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七、完善工程制度
(一)规范投标行为。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对招标过程和结果负总责。市级国有企业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通过邀请招标确定实施单位。在符合现行政策前提下,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鼓励采用施工总承包方式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市、县级(含经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可由政府科学确定本级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国有企业作为项目业主,该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由本级国有企业自行实施。(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二)规范各类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条件。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不得随意提高、增设投标企业资质要求;不得设置企业资质标准配置以外的人员要求;不得设置特定区域和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不得提出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需要无关的类似业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局)
八、大力推进绿色建材发展
积极推行绿色建材在建筑业深入发展,加快实施绿色建材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倡导有条件的地方采用现代夯土技术建设绿色农村住房。推进新建商品住宅全装修,提高全装修成品住宅比例。推行绿色施工,加强建筑工地扬尘治理和噪音管控。大力发展和使用绿色建材,鼓励支持建筑企业优先使用资源化利用工业固体废弃物的绿色建材,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到2022年,全市城镇新建建筑60%达到绿色建筑标准。(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九、优化建筑市场环境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乱点乱象整治,提高企业自律性,建设规范合理、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强化对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凡在我市承揽业务时发生围标、串标、虚假投标、违法发包、违法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及注册人员出借执业资格证书、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2年内不得在我市承揽业务。依法依规处置长期未承揽建设工程的“僵尸企业”。清理和废除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备案、登记、入库、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等市场准入要求,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
十、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
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建质〔2018〕95号)要求,改革和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加强建筑施工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全面提升企业安全基础管理和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执行四川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强化起重机械、高支模、深基坑等危险性较大工程和城市轨道交通、地下空间开发等重点领域安全管控。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提高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一、规范建设单位行为
全面落实建设工程法定建设程序,严禁建设单位违法发包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任意肢解工程和供应不合格建筑材料。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预付款应不低于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10%。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证房地产开发项目按期完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地方和建设单位,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原则上不予批准新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十二、健全保障机制
(一)强化考核,确保政策落地。本实施意见涉及的奖励资金兑现和配套政策完善情况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各县(区)党委、政府,经开区党工委、管委会和市级有关部门的目标绩效管理。未严格落实本实施意见的县(区)、经开区、市级有关部门,由市政府约谈县(区)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强化监督,落实纪律。本实施意见所涉及奖励条款及优惠政策,均以企业未拖欠民工工资、未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无其他违法行为等为前提条件。受奖励企业五年内不得迁出雅安市,否则应全额返还奖励资金。严禁有关单位、申报企业内外勾结、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奖励资金。一经查实即收回违规所得,并由相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奖励资金来源及发放。
1.资金来源。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或受益地)财政解决,各县(区)、经开区要将建筑业发展奖励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市级奖励经费从工业发展资金统筹安排)。同一项目同一类奖励,或与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
2.奖金发放。市或县(区)建筑企业奖金经市或县(区)住建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统一发放奖励资金;企业获得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奖励在该项奖励中做出贡献的责任人及相关人员(不含国有企业负责人)。
(四)其他事项。各县(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并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政策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执行。本实施意见执行过程中,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同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和省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执行,并及时对本实施意见予以修订。
本实施意见自2019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雅府发〔2014〕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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