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综合执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条例》,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依法制定了建筑绿色发展相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调整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项,新增行政处罚裁量基准4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在行使行政处罚职权时,全面考量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相关因素,严格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同时,根据“谁处罚、谁公示”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即为该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主体。各公示主体负责受理申请缩短公示期的相关工作。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部分,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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