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步审査
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初步审查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只要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就不能通过资格预审。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营业执照副本、证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有关诉讼、仲裁等法律文书的原件,以便核验。
(2)详细审查
审查委员会依据资格预审文件详细评审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査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除应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初步审查标准和详细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不按审査委员会要求提供澄清或说明。为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为人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为本项目提供招标代理。为本项目的监理人、代建人等情形。以及最近三年内有骗取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
(3)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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