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建工〔2024〕13号
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和、循化、化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省抗震救灾现场指挥部会议精神,确保地震灾区房建市政工程项目按时开工建设,扎实做好房建市政领域工程项目监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监管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或者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400万元人民币以下,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可不进行招标,可通过比选等方式确定承包人。不满足招标时间要求、必须立即实施的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经海东市人民政府同意可不招标,直接确定承包人。海东市人民政府不得向下授权。
(二)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管理、规范程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明确责任、强化监管。
(三)所有灾后重建工程项目承包人的确定方式和结果都要做到信息公开(保密工程和保密事项除外),自觉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监督。
二、做好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和服务
(一)各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可研批复总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单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且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点多面广、投资规模小、技术要求相对简单的打捆项目不再进行初步设计审查,可直接根据可研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明确初步设计审查报审容缺事项清单,除初步设计审批申请、初步设计文本和图纸、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规划办理情况说明,一般不再提交其它材料。
(三)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做好灾后重建项目的主动协调服务工作,积极推进项目前期工作。经建设单位申请,可采取提前介入、容缺受理方式开展预审工作,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帮助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提前进行修改完善初步设计。建设单位提交正式资料、审核无误后及时出具初步设计审查批复。
(四)初步设计审批时限不得超过7个工作日(不含技术审查和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完善文本图纸时间)。
三、提高施工图审查效率
(一)对于规模较小、技术简单、质量安全风险较小的小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按照《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设计规模划分的小型工程)不再要求事前施工图审查。对涉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人防设计审核、防雷设计审核等行政许可事项的小型工程,仍应按照施工图联合审查要求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技术审查,相关部门进行行政审批。
(二)对于不进行事前施工图审查的小型工程,由建设单位从青海省勘察设计专家库中选取相应专业专家,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审查论证。专家组签字同意的论证意见与《勘察设计质量安全承诺书》、修改完善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上传至施工图数字化审查系统备查,并用于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三)各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建立灾后重建项目施工图审查容缺机制,明确可容缺事项清单。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提供补齐容缺要件承诺书后,项目即报即审,待施工图审查完成、施工图审查机构查验容缺要件补齐后,由建设单位领取《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对灾后重建重点建设项目应建立优先审查“绿色通道”机制,特别是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提供承诺书后,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同意,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受理审查的同时出具“形式审查通知单”,用于先行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及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督促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待施工图审查完成、施工图审查机构查验后,由建设单位领取《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四、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青海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要求,做好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二)建设单位不得以灾后重建项目为理由,擅自拆分建设项目,规避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灾后重建重点建设项目应建立优先办理“绿色通道”机制,合理压缩办理时限,特别是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教育、医疗、养老、文化、体育等公共服务项目。
五、进一步加快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按照拆危清墟相关工作要求,督促相关企业及时做好危险性房屋拆除及建筑垃圾清理等工作,确保施工场地尽早具备基本施工条件。
(二)对灾后重建限额以上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理条件的房屋建筑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对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一施工单位涉及多个单体工程的项目,可以按照单体工程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确保具备条件即可办理。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与自然资源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容缺办理机制。
1、对依法正在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可依据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办理情况说明等材料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同时建设单位应出具承诺书,明确提供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时限及其承担的法律责任,承诺时限最长不应超过3个月。
2、对依法明确可不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可依据自然资源部门或建设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等材料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3、安全生产责任险可由施工单位提供承诺书,自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后一个月内,由施工单位向发证机关提供安全生产责任险保单。
4、对按照容缺办理机制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相关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关资料未提交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将其列入该单位不良信用记录,并向全社会公布,同时依法撤销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相关单位依法予以处罚。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与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合并办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压缩办理时限,办理时限从7日压缩至2日以内,不得将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办理工伤保险等作为办理建筑施工许可的条件,不得违规增设办理条件。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对企业资质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及项目总监等执业资格证书可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进行核查的信息及资料,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供相关纸质资料。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及时制定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审批事项办事指南、申请表单等,明确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细化受理审查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大对建设单位申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指导力度,及时帮助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对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需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的,应及时反馈相关部门。
六、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
鼓励建设单位在工程项目建设中采用工程总承包或者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实现建设项目设计、采购、施工阶段工作深度融合,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鼓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满足建设单位一体化服务需求,增强工程建设过程的协同性,提供专业化咨询服务。采用工程总承包或者全过程工程咨询模式的,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七、进一步加强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开工建设等违法违规行为,督促建设单位切实履行首要责任,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加大督查检查力度,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全过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要求和实名制考勤制度,加大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隐患风险排查整治力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加强验收管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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