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明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培训机构申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建科函〔2021〕15号)、《关于开展2023年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培训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新建科函〔2023〕26号),我处于2023年11月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和属地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相关人员,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实地核查,对34家行业培训机构开展了年度综合业务评估。
按照《关于开展2023年度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培训机构评估工作的通知》(新建科函〔2023〕26号)中对评估成绩和等次的归类,依据评估结果和运用,满足增加培训内容要求的培训机构向属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属地住建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签章,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后准予其增加培训内容,“排名a类的培训机构可申请增加2项培训内容、排名b类的培训机构可申请增加1项培训内容。”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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