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工程“绿岛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和我省“质量兴省”的方针,引导和激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推动我省工程质量水平的提高。根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参照《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评审海南省建筑工程“绿岛杯”奖(以下简称“绿岛杯”奖)的活动。
第三条“绿岛杯”奖是本省建设工程质量最高荣誉奖。“绿岛杯”奖的评审工作由海南省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参加“绿岛杯”奖评审的工程,其主体结构必须已评定为优质结构工程。优质结构工程的评定,由海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评定标准和评选实施办法,并在全省统一实施。
第五条申报参评“绿岛杯”奖,坚持企业自愿的原则,经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认可后,由施工单位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六条已评为优质结构工程且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工程,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后一年内申报参评“绿岛杯”奖。每年4月份为“绿岛杯”奖的申报期5—6月份对申报的工程进行初评和评审。
第七条评审“绿岛杯”奖要坚持实事求是、高标准、严要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评审的质量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评价标准》的优良标准,并且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设计要求。获奖工程应能代表本省质量管理和工程质量的先进水平。
第八条“绿岛杯”奖项评审数量,按当年申报参评数量控制,每年控制在30项左右。
第二章评审范围
第九条参评“绿岛杯”奖的工程,必须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省有关建设管理程序及合法审批手续,已经形成独立的生产或使用功能,并投产或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海口和三亚市的参评工程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住宅工程;
2、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含配套工程)的住宅小区工程;
3、建筑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5、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总造价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建筑、构筑物等。
二、市政工程:总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道路、桥梁、管线、水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工程。
第十条本省除海口、三亚市以外的参评工程,其建设规模应达到海口、三亚市参评工程规模的一半以上。
我省建设施工企业在外省承包的工程,条件满足第九条标准要求时,也可申报参评。
第十一条下列工程不列入评审范围:
一、原有建筑物扩建、改建的工程;
二、上年度以前申报后落选的工程;
三、在申报或评审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并经调查属实的工程;
四、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建筑设备、耗能高的产品及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释放量超过国家规定的产品的工程;
五、不符合建筑节能及违规工程。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绿岛杯”奖的工程应具备的条件:
一、工程施工符合《海南省建筑施工优质结构工程评定标准》,并已评定为优质结构工程;
二、设计合理、先进,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三、未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等级的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四、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已按规定程序通过竣工验收,观感评价为“好”,申报前已通过竣工备案;
五、申报小区“绿岛杯”奖的项目,单位工程的主体结构评定为优质结构工程的栋数不少于小区总栋数的70%,其余单位工程结构质量均为合格。
第四章评审机构及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评审机构:
一、设立海南省建筑工程“绿岛杯”奖评审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负责“绿岛杯”奖的申报工作;
二、建立评审专家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从专家库中根据专业随机抽取专家,成立“绿岛杯”奖的初评小组。初评人员应具有丰富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工作经验,熟悉规范、标准,公正廉洁;
三、组织成立海南省建筑工程“绿岛杯”奖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委会),负责“绿岛杯”奖的评审工作。评委会人员应由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专家组成。
第十四条申报程序和资料:
每年4月份,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建设工程,须经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推荐后,由施工企业向评审办申报,并同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申报资料组织顺序为:
1、资料总目录
2、“绿岛奖“工程申报表(申报单位盖章)
3、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4、施工单位中标通知书
5、施工合同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工程概况、施工质量介绍和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消除质量通病等方面的书面材料;
8 、公安消防验收意见书、环保验收或准予使用文件、节能验收记录及检测报告结论
9、 竣工资料核查表
10、 工程验收资料、竣工验收备案表
11、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报告(复印件)
12、使用单位评价意见
13、优质结构工程证明材料
14、 能反应工程质量概况的施工期间及竣工后各部位彩色照片不少于15张并附简要文字说明
15、以上资料的电子文档一份
第五章评审内容及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绿岛杯”奖的评审内容,包括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工作质量,建材、设备产品质量,施工操作质量,工程实物质量和环境质量。评审内容应满足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和《海南省建筑工程“绿岛杯”奖(省优质工程)评审标准》的规定。
第十六条评审“绿岛杯”奖的基本程序:
首先由评审办组织初评小组组织初评检查和推荐,再由评委会评审审定。初评检查是评审工作的基础和主要依据。
第十七条“绿岛杯”奖的初评检查和推荐程序:
一、每年4月份,评审办受理参评“绿岛杯”奖工程的申报;
二、组织初评小组,由4—5人组成,设组长1人;
三、由初评小组对每项申报工程按以下工作步骤进行初评检查和质量评价:
(一)初评小组现场听取情况介绍:初评小组与被评单位参评人员到会。听取施工单位介绍有关工程特点和施工质量情况,听取工程监理单位介绍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情况,听取建设单位介绍工程使用情况;
(二)组织现场检查,由初评小组随机指定抽查工程部位,并进行观感检查和综合评价;
(三)复查工程技术资料:由初评小组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检查工程技术资料的完整性:
(四)按照规定比例随机抽查用户,进行质量回访。
(五)综合质量评价:初评小组依据质量评审标准,结合现场观感和资料情况,进行评议评价,并作出推荐意见。
第十八条“绿岛杯”奖的评审审定程序:
一、成立评审委员会:由协会提出评审委员会人选名单;
二、听取初评情况汇报:由初评组组长汇总本评审期内申报和初评推荐的“绿岛杯”奖工程初评情况,作出推荐意见,向评委会汇报;
三、质询审议:评委会委员进行质询审议。对有争议的项目,评委会可组织复查;
四、评委会进行评议通过;
五、公示:审议通过的工程应通过本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有投诉,且情况属实者应淘汰,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备案和公布;
六、公布备案:协会将评审结果上报住建厅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向荣获“绿岛杯”奖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授予“绿岛杯”奖杯、奖状、奖牌、欧洲杯足球平台的荣誉证书。授予主要参建的工程装修、安装分包施工单位欧洲杯足球平台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省住建厅发文通报表彰获得“绿岛杯”奖的获奖单位。
第二十一条评审结果公布后,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经核实后,撤消其荣誉称号,收回奖杯、奖状、奖牌和欧洲杯足球平台的荣誉证书,对有关弄虚作假单位及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章评审纪律
第二十二条申报单位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接待初评检查组一切从简,不得宴请和送礼。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申报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评审人员要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保守机密,公平、公正,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违反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直至撤消其参加评审工作资格。
评审人员要接受被评单位和公众监督。对工程初评评价结果,初评小组人员不得自行对外公布。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海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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